中共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文件
长工院党字〔2020〕19号
关于印发《长春工程学院工会慰问金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长春工程学院工会慰问金管理制度》已于2020年9月18日经第90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22日
长春工程学院工会慰问金管理制度
(修订)
为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根据吉林省总工会印发的《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吉会办字[2018]7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长春工程学院工会慰问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第二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额度标准为人均不超过200元。
第三条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或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
第四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500元的慰问金,特殊大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
第五条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第六条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第七条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适当购买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第八条 工会会员独生子女入托,每年可报销托儿费200元。
第九条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慰问标准一般掌握在1000元之内。特殊困难的,学校工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条 当年发生的事项,必须在当年慰问当年报销,不得跨年慰问和报销。报销需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文件,凡以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