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工会会员会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工资的0.5%。这里的工资仅指工资表中所列项目的前两项,不足10元部分不计算在内。
第二条 会员每月缴纳会费,由学校财务处从每月工资上扣除。
第三条 校工会将所收会费划拨到各分工会帐户,用于支持各分工会开展活动和“职工之家”建设。会费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时须经分工会主席签字,校工会主席审核批准,再到校财务处报账支取。
第四条 各分工会应定期将会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布,以便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同时,校工会在对各分工会年度工作进行考核时,将把工会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和自主开展工作情况作为重点考察项目之一,并作为年度评先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长春工程学院工会
2006年12月28日